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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8 10:32:1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成都中医药大学

预算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审计工作,保证预算编制和执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审计对象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单位、二级财务管理单位、各预算执行部门以及学校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管理审计的目的是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等,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三)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超预算的经费支出是否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执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预算管理审计的方式是:

(一)事前参与 在编制预算期间,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事中检查 当年10月份对当年9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 根据学校要求,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评价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预算管理审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立项 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组织实施。

(二)审计准备 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小组组长,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 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意见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发。

(五)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按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六)审计档案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或经费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批准的预算文件。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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