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审计处内部审计工作三级复核办法(试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审计处内部审计工作
三级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内部审计风险,落实内部审计各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复核是指审计组组长、审计科负责人、审计处处长依法对审计处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立项、证明、结论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一级复核,即详细复核)、审计科(二级复核,即一般复核)、审计处(三级复核,即重点复核)三级复核制度。
审计组组长、审计科负责人、审计处处长分别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履行复核责任,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对复核意见的合规性、恰当性负责。
第四条 财务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对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进行逐张复核。
工程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对立项阶段资料、招投标资料、竣工资料、进度款报告、签证变更、开竣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及专项方案、认质核价材料及取费证等进行复核。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完毕;
(三)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以及所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有效,是否严格遵循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五)审计结论是否恰当,问题判断是否准确;
(六)工程项目注意复核立项及立项审批文件,概算及概算审批文件以及招投标文件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各项变更是否合规合法且合情合理;注意是否存在索赔与反索赔内容;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并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和完善。
第七条 财务审计项目,审计科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书、审计实施方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日记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工程审计项目,审计科负责人对提交的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书、概算审计报告、控制价审计报告、进度款审计报告、签证变更预算审计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及对应的支撑材料进行复核,进一步核实审计报告书的结论与资料的对应性。
第八条 审计科负责人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查证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日记是否真实反映了审计事项分工及其查证过程;
(四)审计发现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做了充分反映和揭示;
(五)审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结论定性是否恰当;
(六)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审计组组长复核;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若有异议,是否已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正确;决定采纳的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八)工程项目注意复核审计报告中发生审减或者是不予计取的内容是否有足够的依据;出现审增的情况单独特殊说明具体原因,核实报告中关于差异分析的描述;
(九)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十)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审计项目,审计处处长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审计科负责人的复核意见书以及审计处处长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工程审计项目,审计处处长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项目管理建议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条 审计处处长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
(一) 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五)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于撰写审计报告前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署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审计科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出具复核意见书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计科负责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复核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清楚等,应通知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对发现的主要事实不清的问题,可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核实认定。审计处处长应于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审计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六)连续编号。
第十一条 审计复核意见书应当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审计处处务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审计处
2019年4月11日